Research Analysis ·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

Manus–Meta 跨境收購

AI 新創跨境退出的國際經濟法研究 · 投資審查 × 技術管制 × 稅收分配

最新進展(2026 年 6 月)

2026 年 4 月 27 日,中國 NDRC 依 FISR 第 12 條強制解除 Meta 對 Manus 的收購——此為中國安全審查機制首次公開適用於解除已完成的跨境 AI 交易。Meta 已切斷與 Manus 的數據連結,創始人正尋求 10 億美元回購資金,計劃以 20 億美元原價買回。

核心研究問題

當可移動的戰略性資產、公司結構、監管控制與稅收實現分散於不同管轄區時,國際經濟法應如何理解並規範 AI 新創的跨境退出?

以下七個階段的事實敘述均以英文主流媒體可確認之報導為基礎,標注來源編號。「稅法意義」欄為學術分析,非事實陳述。

~2016

創始人肖弘(Xiao Hong)與核心團隊在中國開始創業探索,前身為「夜鶯科技」,歷經多次產品迭代與失敗。

2019–2021

真格基金等早期投資人開始投入,公司仍屬高度不確定的早期新創,無穩定收入,研發與人員集中於中國境內。

2022 年底 [1][2][3]

Butterfly Effect Tech(蝴蝶效應科技)正式成立,推出 AI 助手 Monica.im。ChatGPT 兩個月後問世,公司核心活動仍在中國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長期虧損,無應稅利潤,無可定價之無形資產。經濟價值持續形成,但在稅法上完全不可見——中國此時並無任何稅收連結點可主張資本利得。

2022 [4][5][6]

公司完成第一輪融資,金額不超過 1,000 萬美元,投資人包括真格基金等中國創投。

2023 年 1 月 [7]

紅杉資本中國(現 HongShan Capital)據報加入投資。騰訊亦為早期投資人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風險承擔本身不產生課稅事件。早期虧損投資不在國際稅法中形成分配地位。但中國法人實體(北京蝴蝶效應科技有限公司)已存在並承擔全部實質業務功能。

2023 [8][9]

「Butterfly Effect」母公司在開曼群島完成設立,成為控股架構頂端。同期新加坡實體亦開始布局,形成「開曼 → 新加坡 → 中國」的三層結構。此時公司尚未爆紅,亦未引入美國主流資本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此為關鍵的稅收連結點遷移節點。資本利得的未來歸屬路徑已被預先鎖定於開曼(零稅率)。中國稅法對境外股權轉讓的管轄能力自此受到結構性限制。這是「法律形式先於實質活動」的典型預部署。

2024 年 3 月

Manus AI Agent 正式發布,等待名單迅速突破 200 萬,在中國與全球科技圈引發廣泛關注。

2024 年初 [10]

ByteDance 嘗試以 3,000 萬美元收購 Monica,被創始人拒絕。公司宣布與阿里巴巴通義千問合作,計劃推出「中國版 Manus」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價值首次被市場廣泛識別,但尚未發生任何實現事件(no realization event)。國際稅法此時仍沉默——未實現的價值增長不觸發任何稅收義務。然而市場識別本身提高了境外結構所承載的潛在稅基。

2025 年 4 月 [11][12]

Manus 完成 7,500 萬美元 B 輪融資,由 Benchmark 領投,投後估值約 5 億美元。既有投資人包括騰訊、真格基金、HongShan。公司由此進入美國主流資本市場的可見範圍,美中科技管制語境下的合規壓力隨之上升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融資本身為股權投資,通常不等同股東退出,不當然產生「已實現」之資本利得課稅事件。主要效應在於估值被國際資本市場重新定價,使境外控股結構開始在功能上承載「未來資本利得」之主要歸屬路徑。

2025 年 6 月 [13][14]

公司對外宣布總部已遷至新加坡,新加坡正式成為主要研發與管理據點。

2025 年 7 月 [13][14][15]

中國境內大規模裁員(原約 120 人,約 40 名核心技術人員轉至新加坡)。終止與阿里巴巴合作,中止「中國版 Manus」開發。清空微博、小紅書等中國社群帳號。中國 IP 訪問官網顯示服務不可用。

(持續存在) [8]

北京蝴蝶效應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實體仍然存續(新華通訊社確認),但已不承擔核心研發、營運或退出功能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此為最關鍵的稅收連結點重組節點。中國稅法可能主張「實質遷移」觸發「中國境內財產轉讓所得」的課稅權;OECD BEPS 行動計畫(尤其 Action 8-10)關注功能、風險與資產的實質轉移。新加坡成為新的稅收居民地。

2025 年 12 月 29–30 日 [16][17][18][19][20]

Meta Platforms 宣布協議收購 Manus,交易估值逾 20 億美元(部分報導指現金對價 20 億美元)。收購標的為新加坡實體,由開曼群島控股公司持有。Meta 發言人確認:「Manus AI 完成交易後將無任何持續存在的中國所有權利益。」

2025 年 12 月(交割完成)

交易靜默完成交割,Manus 正式成為 Meta 旗下。截至交割時,Manus 年度經常性收入(ARR)約 1 億美元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此為最終退出實現事件(ultimate exit realization event)。資本利得在開曼群島控股層面實現,對中國稅務機關而言,依法追徵中國境內創始價值之所得稅極為困難。這正是「境外結構預部署」的核心效果——稅收連結點與價值創造地完全脫鉤。然而,「事件鏈」在此並未結束——中國監管機構隨即啟動外商投資安全審查。

2026 年 4 月 27 日 [A1][A2][A3]

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(NDRC)依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》(2020)第 12 條,正式命令 Meta 與 Manus 解除收購交易,要求恢復投資前狀態。此為中國 FISR 機制首次公開確認用於解除已完成的跨境 AI 收購交易,具有重大先例意義。

審查過程 [A2][A4]

NDRC 在交易宣布後(2025 年 12 月)幾乎立即啟動審查,歷時約四個月後作出命令。審查依據:《外商投資法》第 35 條與《國家安全法》第 59 條的授權,由 NDRC 與商務部聯合實施。NDRC 研究員朱友平表示:「Manus 遷至新加坡本質上是利用中國境內資源孵化價值,再通過境外結構套現以規避監管。」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法律分析核心: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》第 12 條「恢復投資前狀態」的命令,實質上是對「法律形式(境外結構)」之後的「實質聯繫(中國創始價值)」主張管轄,形成「實質重於形式」原則在安全審查法中的首次公開適用。此原則與國際稅法的 BEPS 框架同構,但其強制力與速度遠超稅法工具。

2026 年 6 月 11 日 [A5][A6]

Meta 完成與 Manus 的營運切割,Manus 員工被禁止訪問 Meta 內部系統,Meta 員工亦停止使用 Manus 工具,並宣布將「日落」(sunset)Manus 平台。

2026 年 6 月(進行中) [A7][A8][A9]

創始人肖弘、季逸超、張韜正尋求融資約 10 億美元,以 20 億美元估值從 Meta 回購 Manus——但此時 Manus 的 ARR 已成長至 4–5 億美元(收購時為 1 億美元),Meta 實際上被迫以原始收購價返還一家已增值數倍的公司。回購方案包括騰訊、真格基金、HongShan 及 Benchmark,後續計畫在中國設立合資架構,並謀求香港 IPO。

稅法意義(學術分析)

解構交易的稅務後果高度複雜:原始退出實現(開曼層面)的課稅地位是否因解除而被追溯改變?早期投資人(騰訊、ZhenFund、HongShan)的資本利得是否在回購交易中重新觸發課稅?若最終走向香港 IPO,則整個結構的稅收歸屬地將再次重組。此為「跨境 AI 新創退出」在後監管干預階段的稅法前沿問題。